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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咋个用法?18个问题须搞清楚

发布日期:2021-10-08     阅读:[]

供应商针对单一来源异议被驳回,可以再次异议吗?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被“质疑”应该怎么办?多次招标都是同一供应商满足参数要求,可变为单一来源吗?……下面整理出18个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问题,希望能为大家解惑!


问:供应商针对单一来源异议被驳回,可以再次异议吗?

答:不可以。实务当中,当补充论证意见认为异议不成立时,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论证意见不认可,经常再次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此时,作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必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因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已经将专家论证意见、异议意见、补充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去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反复提出异议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只有一次异议机会,而且必须在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提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被“质疑”应该怎么办?

答:单一来源没有质疑、投诉,供应商只能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第四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问:多次招标都是同一供应商满足参数要求,可变为单一来源吗?

答:答: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可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具体标准可参考《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 号)第十条规定或者本地方一些规范性文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第十条 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二)中央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三)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问:竞争性谈判二次公告不足三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吗?

答:不可以。竞争性谈判二次公告只是一家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足三家并不是只有一家。未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而直接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足三家时作终止采购处理,只有两家时,不允许在两家中进行竞争性谈判。建议:重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参加投标的只有两家时,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可以在两家之内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软件升级服务可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吗?

答:要看具体情形是不是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单一来源采购的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问:向本区域仅有的一家民营博物馆购买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吗?

答:博物馆的服务具有本地化特点,该地域仅有一家博物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问:体育器材需要添购服务配套,可用单一来源吗?

体育器材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A 供应商,产品使用不到1年,免费质保期为3年,采购人需要迁移部分器材,迁移预算未超过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能否与A供应商就迁移器材,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

答:采购人需要迁移部分器材,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服务配套的要求,且迁移预算未超过合同金额的10%。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迁移器材服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拟定的供应商是否可以为联合体?

答: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实践中,也存在一种情形:如果单一来源采购的标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才能提供的,又无法或不允许分包的情况下,是可以将联合体作为供应商的。如:房屋屋顶使用特殊材料,全国只有一家供应商生产这种材料,但这家企业不能施工,只能再找一支施工队伍组成联合体作为唯一供应商完成项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需要写明所需货物的品牌和型号吗?

答:可以。因为已经明确了向谁采购、采购什么,写明品牌和型号对其他供应商都没影响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问:单一来源采购是先找专家论证再上网公示吗?

答:是的,先找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然后在上网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照要求,“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是公示必须载明的内容。因此,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由相关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然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问:单一来源论证通过价格协商失败,也无法申请更多资金,怎么办?

单一来源方式论证通过,也获得了财政部门的批准,但在之后的协商中,供应商对预算价格无法接受,协商失败,采购人也无法申请更多资金,怎么办?

答:如果公示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均已通过,但在协商过程中无法与单一来源的供应商就成交价格达成一致,采购人也无法申请调整采购预算,则只能采取以下方法来解决问题:(1)适当降低或调整采购条件或要求,引入新的竞争者,改单一来源采购为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采购。(2)适当调整采购范围或降低伴随服务的要求,降低单一来源供应商的成本支出,进而与其就采购价格达成一致。(3)取消采购项目,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问:单一来源是否需要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答:应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属于要约邀请,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要约,政府采购的要约邀请、要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没有要约邀请文件,供应商无法响应提出要约。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问:单一来源论证专家可以是采购单位的人员吗?

答:《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 号)第六条规定,提供单一来源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是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参考。

法律依据: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前,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问:单一来源采购协商专家也要到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吗?

答:不一定非得在财政部门组建的评审专家库抽取。需要注意的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即便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也是作为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并不是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没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权,不进行评审(如符合性评审、价格评审等)。因此,被抽取的“专家”无权决定是否成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问:单一来源论证3名专家中,可以有1名法律专家吗?

答:现行法律制度对参加采购文件论证、评审专家人数并没有提出统一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原则上评审小组人数应为3 人以上单数。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


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类似开标、唱标环节吗?

答:没有,也没有必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


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单一来源需要公示、报批吗?

答:不需要。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明确,山西财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否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请示》(晋财购﹝2015﹞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问:单一来源采购需要发布成交公告吗?

答:需要发布。所有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都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上一条:供应商有哪些违背诚信的情形,应当拒绝其投标?
下一条:开标后终止招标应承担何种责任?代理机构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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