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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违规承揽工程……4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9-11     阅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持续推进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营造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强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有效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近日泉州市住建局公布一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日,石狮市住建局从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中发现福建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某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投标龟湖东片区安置区(配套工程)时,投标文件存在雷同情况:编制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均相同。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即两公司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

2024年5月27日,石狮市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福建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某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处罚款70771.955元;对直接负责人陈某林、王某鸿分别处罚款3538.59775元。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德化县住建局在办理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关于洪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的《刑事侦查卷宗》时发现,福建某宁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某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存在参与围标的公司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福建某宁建设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德化县凤洋片区学校项目(幼儿园)”项目并中标,其法人代表林某为参与串通投标的多家建筑公司交纳投标保函费、保证金、工程保险费用,其员工庄某为参与串通投标的多家建筑公司投标报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2023年版)》第G101.53条规定,认定为违法情节严重。


处理结果

德化县住建局对参与串通投标的福建某宁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某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某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及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福建泉州市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某某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某某禹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分别进行行政处罚,合计罚款782164.18元。


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晋江市某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在晋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投标单位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数据分析对比,筛选出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文件解密硬件信息存在一致情况。根据《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的规定,两家公司的投标应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视为两家公司相互串通投标。以上两家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晋江市住建局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通过项目招标文件、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对A公司及B公司相关负责人调查询问、厦门某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开标评标过程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等,查明违法事实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G101.53一般情节的裁量标准,对A公司、B公司分别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279元,对A公司、B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罚款114元。当事人及单位均按时缴纳罚款,此案办结。


典型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晋江市住建局在办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时发现,中标单位福建省某公司允许蔡某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蔡某挂靠该公司、以该公司名义进行投标并最后中标承揽该施工项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晋江市住建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通过对当事人作调查笔录及调阅相关内业资料,查明违法事实和违法违规行为。晋江市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1.61裁量标准,于2024年7月2日对该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罚款人民币88803.82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公司法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罚款人民币4440.1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1.60.2裁量标准,对蔡某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罚款人民币88803.82元。


文章来源: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2024/09/110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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