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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4     阅读:[]

内财购〔2022〕798号

 

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   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   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       〔2022〕37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程序,简   化审批流程,提高采购效率,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程序
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要建立和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 作机制,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落实采购人对采购需求 和采购结果负责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 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内财购〔2021〕965   号)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   动,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部审批环节,缩短采购周期,加强   履约验收,及时支付款项。
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项目,采购计划、   采购合同需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备案。
二、开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绿色通道”
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   特办、急事急办的采购机制,属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分散采购限额   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不执行自治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不进行招   标投标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   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   度,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参照上述   规定执行,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由单位自   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计划存档备查。
三、畅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信息发布渠道
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要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   网指定媒体和专业网站优势,公开发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信息。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切实提升小额零星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的采购便利度,执行统一   的电子卖场交易规则。
各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确定采购商品品目范围和种类,条件成熟且制度完善的可先行先试申请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设立“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专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   步贯彻落实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政策的补充通知》(内财购〔2018〕1196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22日

 

原文地址: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2022/06/106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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