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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与招标中心组织学习《内蒙古自治区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行为规范》

发布日期:2024-09-27     阅读:[]

9月26日下午,采购与招标中心组织部门员工在会议室认真学习《内蒙古自治区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行为规范》。

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承担着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公正、透明的重要责任。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是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采购人在准确编制采购预算时,应符合厉行节约和“过紧日子”的要求,结合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

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结余资金除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10%外,一律交回同级财政,不得调剂或挪用。

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

加快签订合同及备案。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挂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加强合同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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