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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02     阅读:[]

内财公告〔2025〕12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内财购〔2024〕161号)的部署,现将我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部分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公告如下。

一、恶意串通

案例一:MAC地址及IP地址相同

自治区某中心“数据中心机房堡垒机等安全设备采购和集成服务及三个厅局网站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1万元。上海盛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盛源公司)、上海玺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玺垭公司)、上海立成应用软件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称立成公司)、内蒙古政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政软公司)上传设备MAC地址及IP地址数据相同,且相关文件存在多处异常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盛源公司与立成公司、玺垭公司、政软公司构成恶意串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盛源公司、玺垭公司、立成公司、政软公司分别给予处罚。

案例二: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自治区某厅“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示范”项目,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供应商呼和浩特市金晖乐享社会服务中心与呼和浩特市正泰为民服务中心的投标文件作者相同,且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内容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上述2家供应商构成恶意串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供应商分别给予处罚。

案例三:投标文件作者名称一致

自治区某医院“医疗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95万元。黑龙江省斌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医联祥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参与本项目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投标文件的作者名称一致,均为“Yˇ”。上述行为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供应商分别给予处罚。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案例四:提供虚假证书

自治区某中心“XX厅教育数据中心机房堡垒机等安全设备采购和集成服务及三个厅局网站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1万元。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CISP证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处罚。

案例五: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

自治区某中心“住建、商务、农牧部分信息系统运维及部分网络安全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9万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称其为该项目的“承接企业”,属于“中型企业”,且承诺该项目“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经调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为事业单位法人,不应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提供了内容不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给予处罚。

案例六:提供内容不实的检测报告

自治区某局“青少年体育器材购置”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60万元,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内容不实的检测报告及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处罚。

三、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案例七:以产品型号填错为由放弃中标

内蒙古某学院“2024年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家具项目”,采购预算金额346万元。中标供应商天长市昊林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自身原因将投标文件中的产品型号填写错误为由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经查中标供应商的弃标行为缺乏正当理由,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秩序和效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中标供应商给予处罚。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案例八:参标供应商误导、威胁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

内蒙古某学院“2024年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家具项目”,采购预算金额346万元。中标供应商天长市昊林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监管部门启动监督检查,证实昊林公司受到另一参标供应商的内蒙古智汇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误导、威胁,导致其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智汇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内蒙古智汇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给予处罚。

五、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

案例九:实质性条件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自治区某监狱“配套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4359万元。招标文件要求产品资质“具备NMPA或FDA认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三条规定,我国按照风险程度将医疗器械分为三类实行管理,其中,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因此,在中国境内,医疗器械只要依法完成注册或备案即可,无需经过NMPA(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NMPA认证,不具有合理性。要求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与采购需求无关。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实质性条件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对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熙正招标有限公司给予处罚。

案例十:评分标准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自治区某局“青少年体育器材购置”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60万元。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根据本项目特点,可提供的相关增值服务,内容合理、可行得0-4分”,但采购需求中并未规定“增值服务”相关内容,且评审标准并未明确增值服务的具体要求,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评审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或与合同履行无明显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对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佳世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处罚。

案例十一:将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包头市某中心“水文监测站网运行维护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86万元。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将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对采购代理机构恒诺鼎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处罚。

以上案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影响了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和助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落实,各政府采购当事方,要以案为鉴,避免相关行为屡查屡犯,共同维护好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6月27日


原文地址: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2025/07/110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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