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张泽平
关键词
检测报告;评审;营商环境
案例回放
某集采机构受某高校委托,对该校宿舍家具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预算2000多万元,采购内容包括公寓床、公寓椅、学习桌登、组合柜等等。集采机构6月中旬接受委托,9月1日学生开学使用,本项目合理生产周期至少为40天,留给采购人通风、除醛、验收的时间较短。为了达到交付即使用的效果,采购人对产品质量提出极高的要求。为此,采购人设置了检验报告的评分项,要求投标人通过原材料检验报告、历史成品型式检验报告(全性能检验报告)证明其投标产品的质量。
招标公告发布后,因该采购项目规模和重要性,吸引了众多供应商的报名参与,其中有两家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一家供应商认为,在投标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供原材料及历史成品的检验报告不合规。另一家供应商认为,采购需求中提到的国标与某款原材料的要求不相匹配,要求修改适用国标或降低原材料的要求,且型式检验报告成本较高,希望删除。
集采机构和采购人沟通后,统一了意见,一是保留检验报告的评审;二是优化和调整检验报告,一一核对原材料要求与国标的适配性,并将型式检验报告调整为力学和有害物质限量方面的全性能检验报告。
问题引出
检测报告能否作为评审因素,又该如何作为评审因素?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评审因素。检测报告,作为由独立于采购活动供需双方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权威文件,对商品的质量、性能、安全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这一机制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简称“87号令”)中得到了明确体现。具体而言,87号令第十一条强调了采购文件需根据采购需求完整编制,其中“标的需执行的标准和规范”便是检测报告的核心体现。进一步地讲,第二十二条直接规定了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样品制作标准及是否需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从而在法规层面确立了检测报告作为有效评审材料的地位。因此,要求投标人提供检测报告,是采购人确保采购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合理且必要之举。
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在家具采购领域,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是检测机构的选择标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所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必须带有资质认定标志,即CMA。而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属于机构的自愿行为,其认可的意义在于报告可在国外流通,或提升报告的国际认可度。因此,对检测机构的要求可表述为具备“CMA”标识,若需提高检测报告的权威性,可要求检测机构具备“CMA和CNAS”标识,切不可“CMA或CNAS”,因为只具备“CNAS”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在国内不具备法定效力。在实务操作中值得注意的是,应避免单一指定如“SGS”等特定国外检测机构,以免触犯政府采购法规。
二是检测标准与产品质量要求的精准对接。检测标准的全面覆盖:确保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检测标准能够全面覆盖产品质量的各项要求。例如,若要求板材甲醛释放量达到ENF等级,应明确指定相应的检测标准,而非仅提及GB18580等不直接相关的标准。
产品质量要求的明确性:所有产品质量要求应具体、明确,避免模糊表述。如酸性盐雾测试应明确测试时间、耐腐蚀等级等关键参数。
检测标准的统一与协调:当多个标准适用于同一产品时,应明确各项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优先级,避免出现标准冲突或重复检测的情况。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提到家具的外观、力学、理化、有害物质限量需符合《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和《GB/T35607-2017绿色产品评价家具》的要求,笔者将其修改为外观、力学、理化符合《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有害物质限量符合《GB/T35607-2017绿色产品评价家具》。
三是检测报告出具时间及送检人的灵活处理。为减轻投标人负担,提升采购效率,可在招标文件中灵活设置检测报告的有效期。一般来说,将检测报告出具日期放宽至“投标截止之日前2年”较为合理。同时,在送检人方面,应允许投标人、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或原材料生产厂家出具的检测报告均作为有效材料,以充分利用各方资源,降低投标成本。
笔者建议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务必认真核对采购需求中的标准、要求,确保其准确、一致。通过严谨的检测机构选择、精准的检测标准与产品质量要求对接以及灵活的检测报告出具时间及送检人要求,可以确保检测报告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发挥积极作用,既保障了采购质量,又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营商环境的改善。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原文地址: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2024/07/1098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