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柏玲 关键词
澄清说明;中小企业声明函
案例回放
A供应商参与实训耗材采购项目投标,采购清单第463项为6类网线,A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时写的是“类网线”,标的名称填写错误,存在细微偏差。就此采购代理机构判定A供应商为投标无效。但A供应商认为这并非缺项漏项,也没有填写虚假不实信息,不影响本项目对其的资格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予以必要的澄清,不应认定无效投标。
对此采购代理机构回复称: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资格审查内容,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查,在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操作系统界面未有发起澄清的选项。且该阶段评标委员会无法参与,也无法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在该阶段澄清。
因该项目存在其他问题,最终废标重新采购。
问题引出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可以澄清吗?
专家点评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评审阶段的审查事项,评标委员会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要求投标人书面进行澄清。
如果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资格审查内容,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查。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只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阶段的评审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并未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阶段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以此可以推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不可以澄清吗?其实并不然。
《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投标(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澄清,理应允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资格证明材料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但对于投标(响应)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澄清也应是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或者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否则澄清内容无效。
综上所述,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时,按照87号令第五十一条立法的本意,应当允许供应商澄清,但为减少争议,应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原文地址: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2024/08/1099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