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采购实务 >> 正文

财政部公告解析@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设置避坑指南!

发布日期:2025-02-17     阅读:[]

原创中国招标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较常见的问题包括采购需求不明确,评审因素设置未细化和量化,以及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指向特定的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构成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政府采购专家、中招智库核心专家、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专家王周欢梳理了部分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涉及上述问题的供应商质疑和投诉案件,就如何编制采购需求,如何设置评审因素,以及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之关系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案例一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二百九十九号)。采购人厦门大学就“负排放(ONCE)国际大科学计划总部视显交互智能化平台”委托厦门市某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采购。厦门某格锋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质疑答复向财政部提起投诉,其投诉事项为:1.采购人发布采购需求征集公告存在违规操作,损害潜在供应商合法权益;2.招标文件将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设置为评分因素指向特定厂家;3.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4.相关产品的参数设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投标。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案例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五百一十二号)。采购人渭南市气象局就“渭南市气象局雷达数据处理中心——气象防灾减灾中心工程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陕西某吉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陕西某视维沃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该项目多个产品参数具有唯一指向性。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案例三: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五百一十四号)。采购人电子科技大学就“电子科技大学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某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成都某象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4为:该项目磋商文件编制违法,部分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5为:代理机构拖延质疑答复,存在违规操作。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5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案例四: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五百三十二号)。采购人ZYCGR22011901就“生物资源库一期采购项目”委托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某程未来(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5为:招标文件编制违法、不合理。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5缺乏事实依据。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案例五: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五百三十四号)。采购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理工综合体窗帘购置项目”委托广东某采购咨询有限公司采购。某金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的多项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六: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五百三十八号)。采购人南宁铁路公安局就“移动警务终端租用服务”采购项目委托广西某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采购。广西某之澜商贸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部分参数不合理,存在明显倾向性和排他性。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案例七: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五百四十号)。采购人东北林业大学就“东北林业大学场馆中心供水加热系统节能改造工程项目”委托黑龙江某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哈尔滨某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因对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为: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存在不合规,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案例八: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五百四十四号)。采购人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就“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新增业务用房开办支持项目(西山院区)第四十六批采购项目”委托中国某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天津某佳恒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对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案例九: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五百五十四号)。采购人河北省气象信息中心就“河北省气象局气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升信息化支撑能力04包(河北省气象档案馆建设)”委托某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某沃(宁波)实业有限公司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4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的参数存在未细化量化、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成立。

案例十: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五百五十六号)。采购人哈尔滨工程大学就“哈尔滨工程大学营具采购及服务项目”委托黑龙江某招标有限公司采购。黑龙江某喜商贸有限公司因对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4为: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评审因素涉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5为: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未经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如何编制采购需求

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以提高政府采购运行效率和采购绩效为重点,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推动政府采购监管从过程控制为主转向绩效管理为主。采购人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履约验收,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的绩效和政策目标。2021年5月,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明确,要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建立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的审查工作机制。

采购需求的关键是技术需求

根据22号文规定,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在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是核心内容,是政府采购法律规制的重点,《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第十条规定,在规定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技术规格时,采购实体在适当情形下应当根据性能或功能要求列出技术规格要求,而不是根据设计或描述性的特征。采购实体规定技术规格,不得要求或者指向一个特定的商标或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具体产地、制造商或供应商,除非没有其他足够准确或者易懂的方式描述采购要求,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实体应当在其招标文件中使用“或相当于”之类的措辞。

在实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往往以品牌的技术规格确定为采购需求,导致采购需求指向特定的品牌。为避免采购需求的倾向性和限制性,在确定技术要求时应严格按照产品的功能和性能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调查的重点

在实务中,采购人对市场供给不了解,难以进行价格测算以设置合理的最高限价,或是不了解潜在供应商数量,难以确定竞争范围。此外,缺乏对后续采购情况的了解,导致采购人难以识别供应商的合理报价。

22号文规定,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前可以实施需求调查。对于22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的4类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需求调查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需求调查的核心是市场供给,了解市场上潜在的供应商数量和市场价格情况。对于信息化集成、大型设备、适用耗材的设备等项目,还要了解后续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情况。

采购需求的完整性与明确性

在采购需求的完整性与明确性要求上,实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采购需求缺乏对产品功能和性能的具体描述,对服务项目未能提出详细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22号文要求,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2023年以来,财政部与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采购需求标准,包括《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29号)、《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0号)、《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1号)、《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2号)、《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3号)、《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4号)、《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5号)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财办库〔2024〕113号)等。采购人应当将上述文件中加“*”的指标纳入采购需求,并作为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对于未加“*”的指标,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是否纳入采购需求。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可以对上述文件中的指标提出更高要求,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指标,但不得超出实际需要。

如何确定评审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是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重要环节,而评审因素是评审的依据。因此,应根据采购需求确定评审因素,明确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同时,还应避免评审因素中出现倾向性和限制性指标。供应商对评审因素尤为关注,倾向性和限制性指标易引发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

根据采购需求确定评审因素

22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根据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因素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第二种是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若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此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评审因素的细化与量化

在实务中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较为普遍,也是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焦点,具体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采取级差评分模式,以优、良、中等级差设置相应的分值,相关等级未明确具体的评审内容;二是采取概括的评分模式,只确定评审范围,没有具体的评审因素与对应的分值,如规定方案的合理性10分~50分;三是采用正偏离加分、负偏离扣分的评分模式,容易产生指标之间代偿的效果,不能客观反映产品本身是否实际符合采购需求,导致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评审因素的确定,首先要确定评审的范围。一般是项目履行所必需的内容,包括技术要求和商务条件。其次,在明确评审范围后,需要明确评审的标准,评审的标准应当具体明确,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确定。最后,确定评审范围和标准后,设置对应的分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审因素如何规避倾向性与限制性

评审因素的倾向性与限制性存在于技术要求与商务条件的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8种情形。其中,与评审因素有关的情形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等。在实务中,上述情形多有发生,如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将特定的专利、商标作为加分条件,或者将本地企业作为加分条件等。此外,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其目的在于避免对中小企业构成限制。(本文摘编自《中国招标》2025年第2期《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的设置》,作者系王周欢)


责   编|辛美玉

排   版林 屿

审   核夏建立

原文地址: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2025/02/110494.html

上一条:图书采购限定书名和出版社,如何实现竞争?
下一条:如何发现陪标行为蛛丝马迹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