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这个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呢?这是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也有一部分是政府采购工程。所以,为了避免政府采购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工程在适用法律时产生混乱,《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后来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又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要充分理解上述规定,还需要注意一点: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政府采购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与工程无关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都适用政府采购法,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在第40期视频《如何判断一个工程是否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我们解释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两个条件。而政府采购工程的资金来源是肯定满足“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所以只需要看是否满足“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这样我们可以把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和服务采购细化为以下四种情形: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
2.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
3.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且密不可分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4.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实行总承包招标的,施工、货物和服务有一项达到上述标准,就必须招标。)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和服务除了以上四种情形,都要适用政府采购法。
我们举四个例子来说明。
一、政府采购新建实验楼的施工项目,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标方式;未达到400万元的,适用政府采购法,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二、政府采购新建实验楼的装修项目,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标方式;未达到400万元的,适用政府采购法,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装修项目不是与新建、改建、扩建相关,那么不管到不到400万元,都适用政府采购法。
三、政府采购新建实验楼,需要采购一批钢筋。由于钢筋属于该新建项目密不可分的材料,所以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标方式;未达到200万元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如果采购的不是钢筋,而是教学仪器设备,由于教学仪器设备不属于该新建项目密不可分的设备,不管到不到200万元,都适用政府采购法。
四、政府采购新建实验楼,需要采购监理服务。由于监理属于与新建项目相关的服务,所以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标方式;未达到100万元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如果采购的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造价咨询服务不属于与新建有关的服务,不管到不到100万元,都适用政府采购法。
(来源内蒙古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