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性规定
1.成交结果确定后必须公示的规定期限。74号令第十八条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签订合同期。74号令第十九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退还保证金期限。7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
1.谈判文件响应期。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谈判文件澄清修改和顺延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期限。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期限。7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期限。7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
1.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公示期。74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对单一来源有异议的补充论证期。74号令第四十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四)询价采购
1.询价通知发出到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期限规定。74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是询价通知澄清修改和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期限。74号令第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是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期限。74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是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期限。74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