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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方式中的10大重点问题(附: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25-11-05     阅读:[]

询价是现行政府采购法中的八种采购方式之一。询价在程序上与公开招标相似,强调一次报价;在竞争范围、评审小组组成上又跟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类似。本期整理了10个关于询价的问题。

问题一:服务类项目能用询价方式采购吗?

答:不可以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此条明确了询价采购的适用范围只能是货物。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7月,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将询价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已有固定市场的服务和工程”,这可能是未来《政府采购法》修订的方向。

问题二:询价通知书由采购人制定还是询价小组制定?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询价通知书由询价小组确认或者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八条

问题三:某货物类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询价通知书中技术参数可以设置实质性参数吗?或者不设实质性参数,响应产品都应当完全响应采购产品技术参数,不允许负偏离吗?

答:询价采购规则是“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询价通知书应当规定实质性要求,以及不满足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无效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问题四:询价方式失败后可以改成单一来源吗?

答:不能因询价采购失败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法定条件才可以。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问题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询价采购的货物可以限定尺寸吗?

答:可以。询价采购的使用条件为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问题六: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有二次报价吗?

答:不允许二次报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七条

问题七:满足采购文件前提下,询价必须是最低价成交吗?

答: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采用的是最低价成交评审方法,不允许采用综合评分法。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问题八:询价通知书中,可以明确在哪些品牌中询价吗?

答:不可以。无论采用什么采购方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都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问题九:询价文件里边标注响应文件必须含有某某时间不能起封,但是没有写“不这个样子就要终止采购”,有写“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递交,未按照要求代理商有权拒绝和退回,重新填了之后再次递交”,但是询价现场有的供应商并没有按照这个样子做,采购代理机构也未叫供应商检查,只叫监督检查密封性,然后询价就结束了,这种是否可以质疑或者是现场发出疑问?

答:询价没有类似招标的开标、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程序。质疑不应被视为有效。

问题十:询价采购方式,两家提供同一品牌,如何进行界定?

答:询价采购时,对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规则由询价通知书规定,可以参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来 源|审计之家

编 辑|郑杨


原文地址: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maincms-web/articleNm?type=article&id=86a7386c5c6f4c12b05934acba3d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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