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有问有答 >> 正文

问答 | 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能否领取评审费?

发布日期:2025-08-26     阅读:[]

问: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遵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吗?

答:需要遵守。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质上仍然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同样需要遵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包括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等有关规定,其采购环节可由购买主体自行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可根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通过竞价等方式实施简易采购,也可以参照法定采购方式执行。

问:评审专家受采购人委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能否领取评审费?

答:评审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时,不能收取评审费用。但采购人可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委托协议给予受委托的专家一定报酬,这不属于评审劳务费范畴,而是基于双方约定的劳务补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问: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是否需要公开唱出?

答: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属于非招标方式,不存在唱标环节。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在谈判和磋商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因此不可以公开唱标。最终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金额可通过成交结果公告获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问: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品目,供应商投标未提供认证证书,投标有效吗?

答:有效。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范围,认证证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不作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必备条件。未提供认证证书可通过评分体现,不应直接判定为无效投标。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回答根据政采AI机器人 “采采学伴” 回复内容整理形成。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政采难题即刻响应。

问:供应商发现招标文件有漏洞但没有提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但有中标无效的风险。如果供应商明知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仍参与投标,且该缺陷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可能导致中标结果无效,如其他供应商质疑投诉导致废标。因此,供应商发现招标文件问题应及时提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来 源|政府采购信息

原文地址: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maincms-web/articleNm?type=article&id=648550c7f29e4a6c93d0ca5777493603

上一条:财政部发布19则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答复
下一条: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的40个疑难问题的权威解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