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微企业落实评审优惠政策中标后,中标金额需要同步折算吗?
答:小微企业的评审优惠政策是在计算价格分值的时候使用的,报价越低价格分值越高,自然就提高了中标几率,但小微企业中标后,中标价格应当为供应商报价,这时不需要再对报价进行折算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问:追加采购和添购有什么区别?
答:一是操作的期限不同:追加采购是在合同履行期内,添购未限定;二是项目情况不同:追加采购不是独立的项目,添购属于新的项目;三是采购方式不同,追加采购不需要采用采购方式,添购需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四是目的不同:追加采购是追加相同的采购标的,添购是要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五是采购程序不同:追加采购不需要在进行评审等采购活动,添购应当执行全新的单一来源程序。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问:非招标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出质疑的相关要求有区别吗?
答:无论是竞争性谈判、询价还是竞争性磋商项目,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的要求是一样的,与采购方式无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问: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单位的不同人员参与投标,属于串标吗?
答:属于财政部87号令明确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是违规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问:《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在开标后补交吗?
答:不可以,《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并密封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文章地址: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2024/09/1100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