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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这八个问题你知道答案吗?

发布日期:2022-09-05     阅读:[]

中了两包想放弃一包,财政部门说要放弃都必须放弃,合理吗?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同意就终止合同是不是“擅自终止”?总公司中标能委托分公司履约吗?……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这些问题你知道答案吗?

1.中了两包想放弃一包,财政部门说要放弃都必须放弃,合理吗?
某政府采购项目分三包,要求每个供应商最多只能中两包,但供应商中标后发现只有能力做一包,可以放弃一包吗?财政部门说要放弃都必须放弃,请问有依据吗?
答:《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民法典》合同编有具体规定。要放弃都必须放弃没有法律依据,但放弃中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可能影响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不签合同被禁入一年供应商还可以参加网上竞价吗?
答:不可以。网上竞价采购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被处罚一年不能参加政府采购的,处罚期限未届满的,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中标合同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范围签署,还是可以变更?
政府采购项目保险招标,中标以后采购人的社区服务数量有所增加,中标合同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范围签署,还是可以变更?
答:中标合同按照招标文件的范围签署,同时签订一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数量显然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4.中标通知书发出来已签合同,发现地域性业绩作为评分项,怎么处理?
答:地域性业绩作为评分项,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已确定中标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应确定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5.中标供应商想终止合同,与采购人协商同意就不是“擅自终止”?
答: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终止合同,即便采购人同意,双方都构成违法行为。双方当事人终止合同仅限于一种情况: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应及时汇报主管单位和本级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代理公司未通知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拒签合同合法吗?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成交公告发布后,代理公司未通知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在30日后才来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以成交通知书发出超过30日为由拒绝签订合同。采购人拒签合同是否合法,如果此时双方签订合同是否合法?
答:采购人拒签合同不合法,此时签订合同依然是合法的。采购人应当主动发出成交通知书而未发出,但采购人并不能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取得拒签合同的权利,此时,采购人依然受到中标成交结果的约束,超过30日后更应当积极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弥补自身过失。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中标供应商授权个人,个人再成立公司履约,合法吗?
A公司中标后授权给B个人,B个人又在收到授权后在本地注册了一个B公司,实际上由B公司来执行中标事项,这样操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总公司中标了,可以委托当地的分公司履约吗?
答:从法律意义上讲,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组成部门,所以总公司投的标,分公司履约合同通常情况下没有障碍。但招标文件有限制的,应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特别授权)

来源:内蒙古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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