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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如何准确适用?这10个问答值得参考

发布日期:2022-06-17     阅读:[]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三种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那么,这三种情形具体如何应用呢?采购学园整理了相关问答。


一、请问,高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必须采购合作企业的货物的情形,是否适宜单一来源采购?


答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单一来源适用情形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在校企合作中,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若使用企业资金的,则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可按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此问答来自财政部网站“留言咨询”板块)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单一来源需要公示、报批吗?


答:不需要。财政部《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明确,山西财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否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请示》(晋财购〔2015〕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此问答来自《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


三、国家机关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向商业写字楼的业主租赁或续租办公用房,作为事业单位业务办公场所,租赁合同预算金额超过政府采购的服务类限额标准,是否属于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属于,初次租赁或续租办公用房的政府采购方式,可否直接选用单一来源?


答复:留言所述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租赁办公用房的,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且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方式变更,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此问答来自财政部网站“留言咨询”板块)


四、我们单位现在有一个政府货物采购,整个采购项目由于不属于集采的范围,但是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但是采购清单中有一部分是进口产品,而且这部分进口产品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合法的)固定只有一个品牌的,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把这部分只有一个品牌的产品单独一个包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其他部分进行公开招标呢?


答复: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果需要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核心产品且仅有一个品牌,应当作为一个采购包,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需要采购的进口产品不属于核心产品,可以将其作为集成采购的内容进行一揽子采购。(此问答来自财政部网站“留言咨询”板块)


五、向本区域仅有的一家民营博物馆购买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吗?


答:博物馆的服务具有本地化特点,该地域仅有一家博物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此问答来自《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


六、体育器材需要添购服务配套,可用单一来源吗?

体育器材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A供应商,产品使用不到1年,免费质保期为3年,采购人需要迁移部分器材,迁移预算未超过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能否与A供应商就迁移器材,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


答:采购人需要迁移部分器材,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服务配套的要求,且迁移预算未超过合同金额的10%。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迁移器材服务。(此问答来自《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


七、有些明明可以单一来源的项目(理由很充分),非要2次公开招标后才可以单一来源。我们要投3次标才能执行项目,时间成本,人力物力成本都相当高。我想咨询一下,单一来源项目这样操作有依据吗?


答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项目,可以依法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直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此问答来自财政部网站“留言咨询”板块)


八、87号令第43条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转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作了规定,那么达到政府采购起点金额,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如果投标人只有一家,后续采购是否可以转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可以,是否需要财政部门审批?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磋商的政府采购项目,响应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后续采购是否可以转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若可以,是否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答复: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自行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投标或者响应供应商只有1家,后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不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此问答来自财政部网站“留言咨询”板块)


九、高校科研设备采购申请单一来源的适用条件、相关规定和具体程序是什么?有无特殊政策?


答复:高校科研仪器设备申请单一来源应当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能开展采购活动。为简化中央高校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财政部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中明确,中央高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应将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中央高校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将予以优先审批。(此问答来自财政部网站“留言咨询”板块)


十、请问联合体能否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


答复:如果单一来源采购的标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才能提供的,可以将联合体作为供应商。(此问答来自财政部网站“留言咨询”板块)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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