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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1     阅读:[]

内财购〔2024〕161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进一步深化中央和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按期完成各阶段任务。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治区财政厅:       苏  威  0471—4192426

自治区公安厅:       姚  乐  0471—6559102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萨如拉   0471—6385867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喆   0471—6659293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 229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查处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政府采购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平有序开展,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的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经济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实现政府采购全国统一大市场。通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着力解决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促进自治区政府采购市场全流程管理、体系化治理、可持续发展,为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总体设计、统筹兼顾。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谋划政府采购制度和监督管理路径。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着眼健全长效机制。既关注政策出台时效,又兼顾执行落地有声。

2.坚持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成效”的原则,采取“穿透式”治理方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充分考虑政府采购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推进,共同承担治理任务,共同落实治理责任。

3.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出。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治工作重点,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查处、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4.坚持权责对等,约束有力。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强化政府采购“源头”把控,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加强采购人对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和政府采购活动权利运行监督,预防腐败问题滋生。

5.坚持公正监管,营造公平。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办事、按程序要求办事,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工作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

二、治理内容

针对2022—2023年以来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主要治理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专家、国家公职人员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重点通过大数据筛查、社会公众信访举报,纪检监察、审计案件移送,质疑投诉案件线索,重点督查等方式查找问题。集中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具体专项治理工作内容如下:

(一)治理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治理采购人非法干预采购活动,改变评审结果;违法违规使用采购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履行中标、成交结果,不签订采购合同;先实施后补办政府采购程序的;高价采购;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不合法、不合规;不符合自行选定专家的要求,未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采购结余资金除法律规定10%添购、追加外未交回财政,调剂或挪作它用;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相应行业、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活动内控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治理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治理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治理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治理与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采取行贿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代理服务费收取超过行业普遍执行的标准,不合理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使用采购人账户行使采购人职责的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治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治理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治理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乱作为,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六)整治“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时间安排

此次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从2024年3月开始,到2024年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4年3月)

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对专项治理工作内容、要求等进行部署。预算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围绕专项治理具体内容,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3月—4月底)

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自查自纠要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分类整理、限时整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做到工作方案落实到位、违法违规的采购行为处理到位。对需要长期整改的,列出时间表并抓好落实。

(三)重点督查检查阶段(2024年5月—7月底)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对盟市的重点督查工作。对纪检监察移送案件、审计发现问题、大数据筛查可疑数据、社会举报线索、代理机构监管中发现问题和自查自纠不认真的地区、单位开展重点检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2024年8月—9月)

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对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汇总整改台账,9月15日前,将专项总结报告和汇总整改台账报自治区财政厅。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写具有借鉴意义和指导价值的典型案例。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和监管方面的漏洞,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出台相关监督和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对于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统一部署,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各地区按照时间节点,平稳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周密抓好实施,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阶段、各环节的治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督查,协调解决专项治理重大问题。

(二)加强治理联动

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破坏市场秩序、违法违规收费、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线索移送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档案,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对政府采购不良行为实施计分管理,建立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及时推送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作为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惩戒的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专项治理主责,推进政府采购监督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对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按照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将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传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督促相关主体整改落实到位,切实将专项治理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加强技术支撑

充分依托“全区一张网”的制度优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系统优势、“全流程线上办理”的技术优势,综合利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数据资源,开展大数据筛查,深化“一网统管”,运用监督管理系统和监督预警系统,切实提升专项治理工作效能。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部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等平台加强舆论宣传,加大专项治理活动宣传力度,提高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专项治理工作良好氛围。通过发布政府采购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附件1:
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具体情形


上一条:招投标公平竞争审查新规,5月1日起实施
下一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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