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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1     阅读:[]

内财购〔2022〕186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规范各预算单位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行为,明确采购职责,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1142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内财购〔2021965号),强化各预算单位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范围界定

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是指各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包括本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预算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时,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采购的,不得对项目进行拆分来规避政府采购。不得将不属于同一采购项目的采购品目进行混搭采购。凡是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要做到“应采尽采”。

二、严格执行单位采购活动内控制度

各预算单位要加快推进单位采购活动内控制度建设,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应严格按照本部门、本单位采购内控制度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合理安排采购计划,规范采购交易,加强履约验收、及时支付款项。有条件的单位应当积极探索并加快单位采购服务系统建设,与政府采购云平台实现对接,将制度与信息化进行深度融合,加大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提升公开透明度,实现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留痕可追溯、采购档案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三、明确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主体责任

各预算单位应当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并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各预算单位可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采购交易过程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确保采购档案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各预算单位可根据单位采购活动内控制度管理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无过程限额以下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备案,合同及履约验收信息无需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

四、规范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

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项目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理。

五、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争议事项处理

各预算单位作为质疑投诉答复的主体,应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争议事项处理,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认为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过程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向采购人提起质疑投诉,各采购人可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受理。供应商对争议事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采购人预算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各预算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受理。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不对争议事项进行受理或处理。

六、严禁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各预算单位开展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活动时,要纠正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要对标对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科学设置评审因素,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规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的委托,严格按照“谁委托、谁付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费,不得有偿提供采购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3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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