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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7-23     阅读:[]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需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 各单位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认真执行本办法,服从校、院(系)或处(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或处(室)、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国有资产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院(系)或处(室)应合理配备本部门及实验室的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六条 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帐,不得滞留帐外。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由院(系)或处(室)管理人员配合经手人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在确认填写内容完整,经国有资产处确认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八条 院(系)或处(室)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学校的管理办法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对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条 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壹年以上)出国人员,经过所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帐、物的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仪器设备的借用,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三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借用,需向国有资产处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十四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问题,按《内蒙古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由调拨双方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到国有资产处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各部门多余或积压的仪器设备,应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移交至国有资产处,由国有资产处组织校内调剂。

第十七条 凡申请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须由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写出鉴定意见,经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报国有资产处组织论证、报请校领导批准后按相关制度处理。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或较大批量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帐、物相符,及时上交国有资产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09-07

附件: upload/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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