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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23     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发布) 2010-1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申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就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在评标期间,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够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第四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需求发出询价通知或询价函,按照询价采购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项目,可以依据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符合法定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项目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六条 参加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除外。

第七条 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八条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应当以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条 采购人应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采购人符合法定条件、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能力的,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由部门或单位组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货物、工程和服务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谈判或询价文件(以下统称“采购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确定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

(四)成立谈判或询价小组(以下统称“采购小组”)。

(五)谈判或询价。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采购合同。

(八)验收。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程序,采购方式,采购原因,报价要求、响应性文件编制要求和保证金交纳方式,项目商务要求,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评定成交的标准,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或询价时间及地点,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采购文件应当标明实质性条款。

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采购文件确需征询供应商意见的,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征询。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公布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以及参加谈判或报价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限一般项目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七天。

 供应商(包括已进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询价,并向其提供采购文件。

第十八条 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参加过采购文件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采购小组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谈判或询价。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谈判或询价。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谈判或询价。

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谈判或询价响应性文件,响应性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应答。

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谈判或询价响应性文件密封送达规定地点。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性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性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 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情形除外。

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询价供应商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递交响应性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并在截止时间两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

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情形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资格预审期限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

第二十三条 采购小组进行谈判或询价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实质性响应审查。采购小组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序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未对采购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谈判或询价程序。

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开始后,在采购文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继续进行谈判或询价采购;如果只有一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继续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有充分理由说明货物的制造商或服务的提供商只有两家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按照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

(二)谈判或报价排序。

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单独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当对谈判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被询价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采购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做出响应。询价小组将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列供应商顺序、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询价小组如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向供应商进行质询,质询内容不得涉及对采购文件或报价作实质性的变更。被询价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理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性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以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的报价及承诺作为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依据,谈判小组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按顺序排列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询价采购的评定一般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推荐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在推荐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前,采购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其次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四)编写评审报告。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采购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送采购人,按规定需要报财政部门备案的,应当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资格预审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谈判或询价日期和地点;

2)购买采购文件以及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和采购小组成员名单;

3)竞争性谈判的谈判方法和标准;

4)谈判或评定情况及说明,包括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谈判或询价结果和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采购小组向采购人提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以书面形式授权采购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一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而未成交的供应商,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其采购结果。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八条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放弃成交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单一采源采购

第三十条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技术规格和合理的采购预算。其中,采购项目属第五条第一款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需求和单一供应商等有关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三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疑的,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三十一条 采购项目属第五条第二款情形的,可以由采购人向单一供应商直接采购。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属第五条第三款情形的,采购人应当持原合同副本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重大的采购项目谈判或询价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处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1010日起施行。

上一条: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下一条: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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