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18-2019年包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市直预算单位,中央内蒙属地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购(2018)44号)精神,结合包头实际,制定了《2018—2019年包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分散采购项目,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采购方式履行采购程序。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没有设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纳入包头电子商城采购目录的,应当通过电子商城网上比价、网上订购或网上竞价采购。
同类采购项目,部门之间或系统内部可以定期归集,采取批量集中采购。
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采购项目和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项目,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具备自行采购组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采购。
四、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推进依法采购,规范管理。
对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供应商登记和专家抽取等法律制度没有规定审批的全部实行网络自动备案,只对达到公开标准或公开招标失败采取非招标采购的项目进行审批。
为了加快采购进度,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之内,采购人要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要进行合同登记备案并予以公告。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及时组织采购,负责验收,公告验收结果,办理采购支付。
对于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依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责,不再进行政府采购备案。
五、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属于非招标采购方式。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按照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规定程序组织采购。达到公开标准拟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要提交非招标采购书面申请,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批准。市本级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项目需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六、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分散采购项目,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如下:
建设工程400万元,工程维修改造、重要设备材料和货物类采购200万元,服务类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
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公开标准之下可以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
电子商城采购目录,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万元的,应当通过电子商城网上采购;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具备竞价条件的采取网上竞价采购,不具备竞价条件的履行规范采购程序。
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或电子商城采购目录5万元以下的,不属政府采购范围,不需要办理采购手续。
上述公开招标标准依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要求,执行全国统一规模标准,政府采购其他限额低于自治区限额标准,请遵照执行。
中央、自治区属地单位执行上级文件规定标准,也可以参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七、政府采购当事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凡弄虚作假、擅自采购、违规操作、化整为零、违规代理等手段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化整为零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的除外。
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八、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相关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市财政局另行发文。
附件:2018-2019年包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