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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4     阅读:[]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保证我校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财政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由学校统一实施采购

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货物或服务的,必须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通过校内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采购计划,采购与招标中心统一实施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自行采购,无集中采购手续的计财处均不予报销。

二、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具体品目如下:

货物类: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碎纸机、乘用车、客车、电梯、不间断电源(UPS)、空调机、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复印纸。

服务类:互联网接入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云计算服务。

三、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

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开展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复的预算金额和用途。同时各单位应及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避免因采购资金收回造成无法履约等问题发生。

四、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校内各单位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严格执行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办法和数额标准,充分考虑电子卖场采购时限要求,按照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有计划的实施采购活动。

五、财务报销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上述应纳入集中采购范畴的事项,报销时需提供:

1.日常报销单(经办人、项目负责人、验收人签字)

2.发票(需有具体明细)

3.发票真伪验证单(查验人签字)

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备案书;

5.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

6.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付款通知单;

7.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

8.验收单(单价40万以上需附专家验收单

9.固定资产卡片等采购手续

六、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见附件,如有修改、补充另行通知,具体事项由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采购与招标中心

计财处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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